广东汕头一女子被丈夫家暴十余年,在向法院起诉离婚期间,醉酒的丈夫再次对其施暴,慌乱中丈夫被女子用剪刀刺死,女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?
广东汕头的女子许某与丈夫郑某是经朋友介绍相识,在结婚之前,许某听说郑某这人踏实认干、有上进心,但是在结婚后却发现郑某脾气很暴躁,一点小事就上纲上线,还有一副大男子主义。一次两人因为一件小事意见不合,郑某就对许某大发雷霆,一巴掌打在许某的脸上,许某一气之下跑回了娘家。
回到娘家的许某,委屈地跟父母诉说自己的遭遇。事后郑某来到许某的娘家,再三赔礼道歉,领走了许某。许某以为郑某是真心悔过,没想到换来的却是变本加厉。有句话说得好“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”!
没过多久两人又因一点琐事吵了起来,郑某再一次打了许某,事情就像之前一样重复地上演着,到后来许某的父母竟然开始指责起许某来,刚结婚就接二连三的往娘家跑,街坊邻居会笑话,让其二老没脸面,为了父母的脸面,从此以后许某选择了隐忍。
这样的家暴生活伴随着许某来到2019年,看着儿子已经毕业,可以独立生活。许某终于向郑某提出了离婚,郑某却死活不愿意,许某没办法只能向法院提起离婚上诉。
《民法典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可在许某提出离婚诉讼之后,法院却没有准许,而是驳回了许某的诉讼。据说在汕头当地如果要离婚,是需要起诉两次,第二次才可以被支持,第一次是一般不会被支持。
第一次的上诉被驳回后,许某再次向法院提交第二次上诉。然而就在法院还没开庭审理的期间,悲剧发生了。
上诉离婚后,许某就与张某开始了分居生活。就算是这样,郑某依然没有停止对许某的家暴。
案发当天晚上,郑某在外跟朋友喝酒,朋友议论起郑某被起诉离婚的事情,让郑某感觉脸上很没有面子,醉醺醺的郑某回家后,把心中的怒火再次撒到许某身上。郑某闯入许某的卧室,此时的许某已经入睡,郑某双手狠狠地掐住许某的脖子,喘不过气来的许某拼命挣扎,最终逃出了郑某的魔爪,郑某父亲闻声也赶了过来,却被郑某用铝盆砸伤,也许是因为看到父亲受伤,让郑某清醒了些许,停止了施暴。
原本以为结束的许某再次回到卧室休息,没想到郑某拿着铝盆闯进徐某的卧室,再次对许某进行殴打,许某摸到床边的剪刀进行抵抗,在双方的互相撕扯中双双倒地,郑某再次掐住许某的脖子,慌乱中许某用剪刀刺进了郑某的胸膛,直至郑某松开手。
郑某因右肺多处破裂、血气胸形成继发失血性休克死亡。事后许某主动报警投案自首,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逮捕。同一时间,潮南区检察院,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提出公诉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,故意伤害罪,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。犯此罪的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许某在法庭上辩解称郑某当时一直掐着自己的脖子,直到自己刺死郑某时他才停手。如果自己不刺死他,死得很可能就是自己,所以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。
《刑法》规定,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
但是法院经过审理后却认为,许某在郑某对其进行不法侵害时持械防卫,但超过必要限度,致郑某死亡,其行为侵犯郑某的人身权利,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
法院的意思就是,虽然郑某掐着许某的脖子,但是没有使用凶器,而许某使用剪刀刺死郑某属于持械防卫。换言之如果对方没有武器,而持械防卫致人死亡的话就可能属于防卫过当。
最终法院一审认为,被害人郑某系自身存在重大过错,许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,但是在案发后如实供述案发过程,认罪认罚,系自首情节,另外也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,依法应当减轻处罚,最终判许某有期徒刑3年,缓刑3年。
其实法院一审判处结果对许某来说,可以说判了但是又没判。只要三年内没有二次违法犯罪,就不需要服刑。但是许某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,对一审判决不服,提出上诉,截至目前二审还未开庭。
你认为徐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?
1.看这案情真的是难以想象了,15岁就结婚怀孕,几番三次遭遇家暴流产,之后又因为反抗丈夫施暴,将其杀死并且成功潜逃20余年,最终又主动投案自首…这样的故事放在女性嫌疑人身上,简直就像光怪陆离的故事,但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小清这辈子的遭遇和真实写照…
2.本案中,就涉及到法律问题而已,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小清因长期遭受严重家庭暴力,在被其丈夫用六棱钢钎殴打时,为保护腹中胎儿开始反抗,趁白某不备时抢夺钢钎,并击打白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,构成故意杀人罪。
事实上,有关观点经过披露之后,引发了很多网友的热议,有不少网友提出小清为了保护自己及腹中胎儿,实施自卫行为,应该属于正当防卫,有关行为应该不构成犯罪,或者说最多只是构成防卫过当。
实际上,所谓正当防卫,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,不负刑事责任。
通常来讲,是否构成正当防卫,需要同时具备防卫起因,防卫意图,防卫手段等多个法律要件。比如说,从主观意图来看,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采取的行为。
本案中,虽然被告人小青抢夺丈夫、也就是被害人白某手中的刚钎,确实是出于防卫目的,也就是出于对腹中胎儿的保护。不过在此之后,当白某被绊倒在床上,已经丧失攻击性,小清知道丈夫爬起来还会继续打她,出于恐惧、害怕和对生活现状的绝望,她用手中钢钎朝白某的头部猛砸下去,直至白某不再动弹。可以看出此时并非防卫目的,而是持有致人置死亡的主观动机。
再加上,从客观行为分析,由于被告人小青客观上导致被害人白某死亡的结果,因而当地司法机关提出小清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。
3.从量刑的角度来看,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,对于构成故意杀人罪的,首先是要被判处死刑,无期徒刑和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当然,本案中,鉴于被告人小清系主动投案(潜逃20余年之后,但是仍然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),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,自愿接受处罚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
再加上,《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》第三部分第20条,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,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,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,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“情节较轻”。最终,当地检察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。
对此,您怎么看?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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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害人要做法医鉴定,根据鉴定结果,构成轻伤二级,嫌疑人构成故意伤害罪,判刑三年以下,赔偿经济损失的可以从轻处罚殴打儿童情节恶劣的,将构成故意伤害罪。
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,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、死刑。
殴打儿童和殴打成年人、老年人、妇女等都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,但殴打儿童属于情节恶劣,法官量刑时可能从重处罚。
另外,对于殴打有抚养关系的儿童情节恶劣的(比如父母子女之间等),可能构成虐待罪。要判刑,看被殴打的程度是谁打的啊!打到什么程度。可以拘留。殴打未成年人,违反了我国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、《治安处罚法》,导致轻伤以上的,触犯刑法故意伤害罪,应该接受以上法律惩罚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,殴打他人的,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:
1、结伙殴打、伤害他人的;
2、殴打、伤害残疾人、孕妇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;
3、多次殴打、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、伤害多人的”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,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,其他法律、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,从其规定;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《刑法》第234条规定,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依据我国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,虐待家庭成员,情节恶劣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犯前款罪,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的,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第一款罪,告诉的才处理,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,或者因受到强制、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。虐待罪,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、捆绑、冻饿、限制自由、凌辱人格、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,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,情节恶劣的行为。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,对未成年人、老年人、患病的人、残疾人等负有监护、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、看护的人,情节恶劣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有第一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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